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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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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