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戒治人當次生活規律性及課程參與表現,若符合本所「受戒治人戒
治處遇考評標準」時,得酌予依當期當次基本得分依比例加減分。
受戒治人依當期基本得分加減比例分數換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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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調適期│0.3 │0.6 │0.9 │1.2 │1.5 │
│治人├───┼────┼────┼────┼────┼───┤
│依當│心理輔│0.1 │0.2 │0.3 │0.4 │0.5 │
│期基│導期 │ │ │ │ │ │
│本得├───┼────┼────┼────┼────┼───┤
│分加│社會適│0.15 │0.3 │0.45 │0.6 │0.75 │
│減比│應期 │ │ │ │ │ │
│例分├───┼────┼────┼────┼────┼───┤
│數換│加減分│五分之一│五分之二│五分之三│五分之四│五分之│
│算表│ │ │ │ │ │五 │
│ │數比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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