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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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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被處以違規考核(包括停止戶外活動及
    強制勞動)者,考核期間則停止計分,待重新配入原期後,該次重新
    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