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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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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適應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八週,每次基本得分為
    ○.七五分,需至少評分四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
    格,超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五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
    ,仍以三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