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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司法大廈廣場開放停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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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署為有效管理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停車之秩序,並兼顧安全
    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廣場內,由院方提供九個停車位,檢方提供五個車位,開放專供訴訟
    當事人洽公停車之用,院、檢雙方同仁均不得停放。但必要時得停止
    開放措施。
三、包含殘障車位在內之停車位依序編號為1至14號。訴訟當事人及洽
    公民眾需停車時,由執勒人貝收取相開證件,換發停車位專用卡以為
    辨哉。但停車位滿時,須待有空位時再行開放。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
    眾離開時,收回停車卡並發還相關證件。
四、伸縮門開啟時間為上午8:30至12:30及下午13:30至1
    8:00,其餘時間採柵欄管制。
五、計程車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確有需要時得開放進入門廊停車下客,但
    不得候車及停放,乘客下車後應即駛離,院、檢公務車出差前臨時停
    放,最多以不超過3輛為原則,但仍不得妨礙行車動線。
六、開啟之停車位,由院、檢當月輪值人員,於每日21:30清場,如
    非院、檢同仁之車輛,應於登記後,翌日報院、檢總務科處理拖吊。
七、本停車場例假日不開放民眾停車,以維護機關安全。
八、本要點奉院長、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