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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司法大廈廣場開放停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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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含殘障車位在內之停車位依序編號為1至14號。訴訟當事人及洽
    公民眾需停車時,由執勒人貝收取相開證件,換發停車位專用卡以為
    辨哉。但停車位滿時,須待有空位時再行開放。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
    眾離開時,收回停車卡並發還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