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含殘障車位在內之停車位依序編號為1至14號。訴訟當事人及洽 公民眾需停車時,由執勒人貝收取相開證件,換發停車位專用卡以為 辨哉。但停車位滿時,須待有空位時再行開放。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 眾離開時,收回停車卡並發還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