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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儲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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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加強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專業知能,儲備基層
    幹部人才,落實「訓用合一」政策,適時補充各機關戒護人力需求,
    以提升戒護人員素質,維護戒護安全。
二  規劃辦理單位:由本部人事處主辦,矯正司協辦。
三  儲訓甄試試務工作、甄試題庫編纂及儲備訓練班:由法務部矯正人員
    訓練所辦理,並將題庫公告於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網站。
四  儲訓甄試事務經費:由本部負擔。
五、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 訓練對象:
      1.主任管理員儲訓班:現任委任管理員年資二年以上及具委任第三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
        限制情事之一者。
      2.科 (課、組) 員儲訓班:現任主任管理員年資一年以上,且無公
        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一者。
      3.前二款人員具有薦任官等升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且資績優良者,得免經甄試,優先參訓,但以一次為限。
 (二) 訓練人數:每年度以五十人為原則,視職缺需求酌予增減。
六  訓練期次及期間:每年度視職缺需求預估辦理期次,每期受訓期間二
    個月,並配合矯正人員訓練所檔期訂定訓練時間。
七、調訓程序:
 (一) 甄試:
      1.由本部人事處作業函請各矯正機關辦理報名,會同矯正司遴選合
        格之資深績優之人員 (儲訓名額之三至五倍為原則)  ,造冊移
        請矯正人員訓練所進行甄試。
      2.矯正人員訓練所甄試完峻,將甄試成績列冊送本部人事處。
 (二) 篩選:
      1.本部人事處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以甄試成績 (佔百分之
        二十) 及資績評分 (佔百分之八十) 比例計算參加甄試人員總成
        績。
      2.視當年度職缺需求,由本部人事處會同矯正司擇優甄選參訓學員
        。
 (三) 公告參訓學員名單:參訓學員核定後,刊登本部及矯正人員訓練所
      網站公告週知,並通知受訓學員服務機關轉知參訓學員如期參加儲
      訓。經核定參加儲訓人員未依規定參加者,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參加甄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規定參訓並報經本部核
      准者,不在此限。
八  甄試科目:
 (一) 主任管理員儲訓班:監所法規、戒護知能 (選擇題) 。
 (二) 科 (課、組) 員儲訓班:監所法規、戒護知能 (選擇題) 、監獄學
      概要 (選擇題及簡答題) 。
九  本訓練計畫儲訓班結業人員由本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統籌
    辦理陞遷作業。各機關每年度出缺之四分之一,得由本機關儲備訓練
    結業列冊候用人員,依結業成績按期別、名次及服務績效優良者陞任
    ;其餘職缺辦理現職人員平調後,由列冊候用人員依期別、名次依序
    先行調派東部及離島地區,俟西部監所出缺再行調回。
十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