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21303334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10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31301162 號函修正發 布第 5、7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31303587 號函發布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