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調訓程序:
(一) 甄試:
1.由本部人事處作業函請各矯正機關辦理報名,會同矯正司遴選合
格之資深績優之人員 (儲訓名額之三至五倍為原則) ,造冊移
請矯正人員訓練所進行甄試。
2.矯正人員訓練所甄試完峻,將甄試成績列冊送本部人事處。
(二) 篩選:
1.本部人事處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以甄試成績 (佔百分之
二十) 及資績評分 (佔百分之八十) 比例計算參加甄試人員總成
績。
2.視當年度職缺需求,由本部人事處會同矯正司擇優甄選參訓學員
。
(三) 公告參訓學員名單:參訓學員核定後,刊登本部及矯正人員訓練所
網站公告週知,並通知受訓學員服務機關轉知參訓學員如期參加儲
訓。經核定參加儲訓人員未依規定參加者,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參加甄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規定參訓並報經本部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