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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儲備訓練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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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 訓練對象:
      1.主任管理員儲訓班:現任委任管理員年資二年以上及具委任第三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
        限制情事之一者。
      2.科 (課、組) 員儲訓班:現任主任管理員年資一年以上,且無公
        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一者。
      3.前二款人員具有薦任官等升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且資績優良者,得免經甄試,優先參訓,但以一次為限。
 (二) 訓練人數:每年度以五十人為原則,視職缺需求酌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