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少年矯正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依少年矯正學 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設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 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 (如附件)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三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 ,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
五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六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七 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當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費用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