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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
    ,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