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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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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少年矯正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依少年矯正學
    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設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
    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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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 (如附件)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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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
    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
    ,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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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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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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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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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當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費用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