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及依據:為發揮在監受刑人藝文類特殊專長及鼓勵其創作各項藝 文作品,便利同仁對本監才藝舍坊受刑人創作作品之需求,並依據法 務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法矯字第0九一0九0二六七九號函示辦 理。
二 受刑人遴選標準: 1 以曾經參加法務部或社會各界所舉辦之各項藝文類比賽,成績優異 且獲前三名者。 2 具有藝文類特殊專長而有相當之社會知名度者。 3 本監才藝班作品精美才藝出眾者。
三 勞作金之給付:依視同作業受刑人身份給付其勞作金。
四 作品之管理:有關材料由教化科申請供應。作品之創作依所定之時程 完成 (設簿登記控管) ,完成之作品先由戒護主管登記後交由教化科 承辦人員彙整陳核,並集保管供陳列於教化成果展覽室展示或參與外 界展示之用。
五 受刑人創作時間及進度由戒護主管負責。
六 公務佈置之申請:請各科室以書面陳 典獄長核可後,再由教化科提 供所需之作品。 (設簿登記陳核)
七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之。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