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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才藝舍坊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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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品之管理:有關材料由教化科申請供應。作品之創作依所定之時程
    完成 (設簿登記控管) ,完成之作品先由戒護主管登記後交由教化科
    承辦人員彙整陳核,並集保管供陳列於教化成果展覽室展示或參與外
    界展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