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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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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及依據:為發揮在監受刑人藝文類特殊專長及鼓勵其創作各項藝
    文作品,便利同仁對本監才藝舍坊受刑人創作作品之需求,並依據法
    務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法矯字第0九一0九0二六七九號函示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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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遴選標準:
    1 以曾經參加法務部或社會各界所舉辦之各項藝文類比賽,成績優異
      且獲前三名者。
    2 具有藝文類特殊專長而有相當之社會知名度者。
    3 本監才藝班作品精美才藝出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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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勞作金之給付:依視同作業受刑人身份給付其勞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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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品之管理:有關材料由教化科申請供應。作品之創作依所定之時程
    完成 (設簿登記控管) ,完成之作品先由戒護主管登記後交由教化科
    承辦人員彙整陳核,並集保管供陳列於教化成果展覽室展示或參與外
    界展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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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刑人創作時間及進度由戒護主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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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務佈置之申請:請各科室以書面陳  典獄長核可後,再由教化科提
    供所需之作品。 (設簿登記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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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陳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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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