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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一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第八十五點及第十
二章公文檢核之規定,擬訂本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二 為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強化各級人員自我管理之精神,有效瞭解評估
本所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有關問題及缺失,隨時分析、
檢討、改進文書處理流程。
三 秘書室為加強文書流程管理功效,應與各科室密切聯繫配合,落實文
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流程簡化及運用資訊技術執行相關工作;並
得視需要與各科室舉行會議,共同檢討改進。
四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六日。
4 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
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事實需要自行
訂定。
(二)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
以管制。
五 歸檔案件,承辦人員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
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
六 檔案室點收檔案後,應依編訂之檔號、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
次號及目次號分別登錄電子建檔。
七 各科室借調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
申請。
八 檢核原則:
(一) 區分為平時稽催與定期檢核。
(二) 平時稽催著重於促使公文能在限期內辦出、辦畢歸檔,有無確實登
錄建檔,借調檔案有無限期歸還,防止積壓及延宕。
(三) 定期檢核著重於糾正公文製作不當,公文處理偏差。
(四) 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
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應以案為單位。
九 各類文書檢核項目:
(一) 是否將所有公文 (包括機關總收文、單位收文、交辦公文、創簽創
稿) 均納入管制。
(二) 公文處理流程自收文、分文、簽辦、會辦、陳判、送繕、用印至發
文、歸檔等之控管情形。
(三) 是否依公文性質分類管制 (一般公文、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
件、訴願案件、專案管制等) 。
(四) 各類公文是否均能依其辦理期限辦結。
(五) 有無遲延及積壓公文情形。
(六) 有無先存後辦等規避管制情形。
(七) 公文管理系統上線實施情形。
(八) 公文電子交換實施情形。
(九) 公文製作之結構、作法、分段要領、各段規格、用語、行文等是否
符合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十) 文書處理流程是否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十一) 各類人民申請案件是否均依處理期限依限辦結。
(十二) 運用電話紀錄情形。
(十三) 檔案管理是否依「檔案法」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 獎懲:
對於檢核結果得提出檢核報告,依個案簽請獎懲。
十一 本計畫陳奉 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