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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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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六日。
      4 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
          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事實需要自行
        訂定。
 (二)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
      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