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4四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六日。
4 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
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事實需要自行
訂定。
(二)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
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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