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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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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少年輔育院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達四等以上,經輔導考核,確認情
      緒穩定,品行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二) 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三) 無犯罪習慣,而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
二  調用服務員之工作範圍為監廚、協辦炊事、營繕及整理環境等工作。
三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班級之導師。
四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院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調用期間發現不合調用條件。
五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訓練組申請,經班級管教人員依第一
    項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練組層轉院長核定,並經院務委
    員會議備查。
六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由班級或調用單位管教人員報層轉院長核准,
    並經院務委員會議備查。
七  調用之服務員,應予編唬,並隨時配掛識別證,以資識別。
八  本注意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