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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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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訓練組申請,經班級管教人員依第一
    項規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練組層轉院長核定,並經院務委
    員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