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搭乘交通車上、下班者,合於左列標準者,依附表格式申請,經主
辦單位(總務科)詳實審查,陳所長認可後,按月發給之:
(一)現居住所距離本所一公里以上,十公里以內者,發給四○○元。
(二)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內者,發給八○○元。
(三)現居住所距離本所二十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內者,發給一、二○
○元。
(四)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內者,發給一、六○
○元。
(五)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六十公里以上,發給二、○○○元,每超過十公
里增發二○○元,但最高限額不得超出二、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