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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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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本所非搭乘交通車員工上、下班者之交通費用,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員工,指本所編制內正式職員:含原職留用人員、工
    友及約僱人員。
三、為能有效節約經費,非搭乘交通車上、下班者之交通費請領,由主辦
    單位不定期審查。(當事人遇有行車里程變動應主動向總務科申請變
    更)。
四、非搭乘交通車上、下班者,合於左列標準者,依附表格式申請,經主
    辦單位(總務科)詳實審查,陳所長認可後,按月發給之:
(一)現居住所距離本所一公里以上,十公里以內者,發給四○○元。
(二)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內者,發給八○○元。
(三)現居住所距離本所二十公里以上,四十公里以內者,發給一、二○
      ○元。
(四)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四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內者,發給一、六○
      ○元。
(五)現居住所距離本所六十公里以上,發給二、○○○元,每超過十公
      里增發二○○元,但最高限額不得超出二、四○○元。
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
六、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其發給數額,
    仍維持本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
七、輪值三班制上、下班人員交通費,每月按十日預發,其發給數額依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
八、非搭乘交通車上、下班者,除臨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藉故搭乘交通車
    上、下班。
九、當月到職員工,經申請交通補助費發給有案者,按日發給或追扣。
十、請領交通費應本於誠實原則,如有不實請領情事者,依法追繳,並依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十一、稽察小組由總務、人事、會計、政風、戒護等單位主管組成之。
十二、員工應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准予補發(但不得逾越會計
      年度),逾期以申請當月發給。
十三、本注意事項所需經費於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如預算不敷支應時
      ,則停止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