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懲:
(一)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
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
關規定辦理。
(二)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裁定,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
核定之。
(三)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結果經核定後,應由總務科通知當事
人,並告知其救濟程序,必要時亦得公告之。
(四)考勤之獎勵如下: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評總評分加二分。
3.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4.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增加三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