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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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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本監工友管理依據工友理要點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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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時考核:
(一)工友(技工)平時考核由總務科及工友服務之單位,照附列考核表
      ,參酌工友(技工、駕駛)平時考核項目分別辦理,每半年舉行評
      分一次,由總務科平均核算之,以為年終考核之依據,(附表一)
(二)上項考核表,,如工友(技工、駕駛)服務之單位,未依照通知之
      限期填送時,應依總務科所核填者為準。
(三)總務科對於工友(技工、駕駛)之功過登記簿,隨時登記之,以為
      年終考核評分增減之依據。(附表二)
(四)總務科應備工友(技工駕駛)簽到簿,以為工友、技工、駕駛)出
      勤、遲到、由退、曠職之查考,作為年終考核評分增減之依據。
      1.出勤-在規定出勤時間前簽到者。
      2.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內簽到者。
      3.早退-在規定退勤時間前十五分鐘內退勤者。
      4.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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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
(一)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之裁定,由總務科依下列二項手續辦
      理之。
      1.由總務科主管逕自簽陳機關首長裁定之。
      2.由管理工友(技工(駕駛)人員,簽報總務主管轉陳機關首長裁
        定之。
(二)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
      工友功過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總務科通知受獎懲之工友(技
      工、駕駛)知照,必要時公告之。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 1  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
      1.在工作上有顯者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2.對意汐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者。
      3.檢舉奸匪次子屬實者。
      4.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5.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考勤之獎勵如左: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評總評分加二分。
      3.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4.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增加三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