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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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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臺灣臺中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戒治處遇課程之需,有關授
    課教師,依本要點所訂資格聘請之。
二  本所師資審查會議由本監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聘請秘書、監長、各
    科室主管兼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以協助聘請授課教師資格審查
    等相關事宜。
三  聘請之師資分學科教師與術科教師及宗教教誨教師,學科教師擔任課
    程類別為諮商輔導、生涯輔導、衛生教育、公民教育,術科教師擔任
    課程類別為勞動工作、技藝訓練、體能訓練與球類活動等類。宗教教
    誨教師擔任課程為宗教教誨等類。
四  教師除須專科以上學勵,並對所擔任課程學有專精外,尚需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學系所以上本科總畢業者。
 (二) 非本科系畢業,但曾修畢所任課程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者
      。
 (三) 通過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
 (四) 曾在公私立機構擔任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任有給職工作二年以上,
      且無不良紀錄者。
五  教師如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對所任術科學有專精者,得不受第三點
    資格之限制。
六  宗教教誨教師如有與宗教相關之專業訓練或曾擔任宗教教誨相關工作
    者,得不受第三、第四點資格之限制。
七  聘請教師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經本所師資審
    查會議審查通過後聘請之。
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
九  教師聘請後如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經本所
    師資審查會議之決議予以解聘。
十  本所師資採一年一聘制,於年終所務會議針對已通過之師資重新審查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