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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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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監作業應嚴守秘密,不論人員、時間、路線及移監地點,均不得對
    受刑人透露。
二  移監東部地區時,交通工具雇車為主;移西部地區時以借車為主,人
    、車均應投保意外險,由總務科負責辦理相關事宜。
三  移監時間應於開封前上車出發,中途不得停留,並應於上午九時前到
    達目的地。
四  警備車上應有下列各項裝備:
    行動電話 (保持開機狀態) 、點三八手槍 (含子彈) -領隊負責保管
    。
    瓦斯槍、電擊棒、手銬、礦泉水 (戒護人員使用) 。
    醫藥箱 (含暈車藥、骨藥、止瀉藥、綠油精等藥品) 與急救氧氣罩。
    塑膠水桶、紙杯 (飲水用) 、手提水桶、塑膠袋 (大小便用) 。
五  人員提帶及安檢程序步驟:
    提前十五分鐘打開舍房大燈,通知受刑人整理行李,中央台派員開啟
    房門,行李置於舍房門口,將該犯帶至工場取衣物,完畢後連同舍房
    之行李帶至中央台,確認身份無誤後至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到達接收中心,命其打開個人行李,徹底做好安全檢查及檢身工作,
    檢查完畢後,行李統一由雜役搬運至貨車上;人員則令其蹲下辦理手
    續,並利用時間用餐及如廁。
    手續完成後即施用戒具 (一人一腳鐐、三人一聯鎖,聯鎖應加綁鐵絲
    及上鎖) ,並由科員、主任管理員負責檢查,檢查完畢後整隊於牆邊
    靜坐等候上車出發。
六  移監當日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應親自到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七  保管金及保管物品應於移監當日辦妥手續;個案、調查、累進處遇等
    資料及勞作金,於事後再郵寄至移監之監獄。
八  受刑人早餐由囚人用費項下勻支;工作八員早餐由總務科庶務負責購
    買。
九  上、下車均應清點人數,隨時掌控受刑人狀況及維持秩序紀律。
十  上車前應派二人實施檢身 (含戒具工作) ,車上亦應派人安檢及安排
    受刑人座位號次,並應將手銬固定於坐位上。
十一  受刑人之戒具除嚴予檢查外,應注意相互間牽制作用,手中亦不准
      攜帶任何東西。
十二  移監之領隊由督察擔任,其他負責戒護人員,應挑選品德操守良好
      、機警力壯、經驗豐富之管理人員擔任。
十三  移監時受刑人應著囚服,返監時並應攜回。
十四  戒護人員應儀容端莊、配備整齊,隨時保持高度警戒。
十五  領隊於出發前應向受刑人說明飲用水使用及解決大、小便問題。
十六  雇車時應請汽車公司,勿將本監機關名稱登錄於客戶名單中,並請
      代為保密時間、地點、行程及核派優良司機擔任駕駛任務。
十七  移監前領隊應告知司機注意行車安全,除遇紅燈外,不得隨意停車
      或變更路線。
十八  移送前應報告所屬長官,途中若有狀況應立即回報,情況緊急時,
      應洽請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到達目的地後亦應回報所屬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