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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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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人員提帶及安檢程序步驟:
    提前十五分鐘打開舍房大燈,通知受刑人整理行李,中央台派員開啟
    房門,行李置於舍房門口,將該犯帶至工場取衣物,完畢後連同舍房
    之行李帶至中央台,確認身份無誤後至接收中心辦理移監手續。
    到達接收中心,命其打開個人行李,徹底做好安全檢查及檢身工作,
    檢查完畢後,行李統一由雜役搬運至貨車上;人員則令其蹲下辦理手
    續,並利用時間用餐及如廁。
    手續完成後即施用戒具 (一人一腳鐐、三人一聯鎖,聯鎖應加綁鐵絲
    及上鎖) ,並由科員、主任管理員負責檢查,檢查完畢後整隊於牆邊
    靜坐等候上車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