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有效管制針劑之使用及處理醫療廢棄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於收容人施打針劑,應按醫師處方箋由醫師或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嚴禁收容人或其他人員為收容人施打針劑,並禁止自行施打。
三 藥局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針劑進出數量、使用情形,發出針劑之數量 應與繳回同,使用後之針劑應按醫療廢棄物之規定處理之。
四 施打針劑之人員與地點: 1 公費看診:本監特約醫師診察後,認為有施打針劑之必要時,於衛 生科由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2 屏東基督教醫院 (自費延醫) :由該院之醫護人員於各教區在戒護 人員戒護下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3 夜間看診 (自費延醫) :由醫師於中央台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五 與本監訂有醫療合作之醫院、診所、醫師應將針劑定量存放於本監, 由衛生科人員代為保管,來監應診時,保管人員應主動將針劑交與, 看診完竣時,將使用及未使用之針劑,如數繳回,衛生科人員應備冊 記載進出數量。
六 藥局管理人員應於每日下班前,將針劑定量存放於中央台,中央台主 任管理員應點收上鎖保管,供夜間醫師看診使用,翌日上班,藥局管 理人員應至中央台如數收回針劑。
七 發現針劑短少,應即報告並追查,對於保管或本監使用人員若有疏忽 、不當,則視情節議處。
八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