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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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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施打針劑之人員與地點:
    1 公費看診:本監特約醫師診察後,認為有施打針劑之必要時,於衛
      生科由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2 屏東基督教醫院 (自費延醫) :由該院之醫護人員於各教區在戒護
      人員戒護下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3 夜間看診 (自費延醫) :由醫師於中央台為收容人施打針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