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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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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藥局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針劑進出數量、使用情形,發出針劑之數量
    應與繳回同,使用後之針劑應按醫療廢棄物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