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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收容人在監死亡時戒護科應令相關戒護人員提出報告,並將相關收容
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並保持現場完整。戒護外醫病死時,亦應對同
場舍收容人製作筆錄。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如有必要則將筆錄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
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迅速
聯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搧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四、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總務科)、就診病歷(衛生科)、接見卡、
筆錄(戒護科)、照相並派車(總務科)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帶隊
召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五、秘書室準備新聞稿;並和總務科、衛生科、戒護科研擬家屬或記者將
提出之質疑問題與書面資料。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證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八、處理事件與家屬應對應有禮貌,不可惡言相向,一切依法行事,若家
屬不可理喻時,委婉告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法律裁決,若有
民意代表陪同前來關心亦同。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者,出具證明,有
必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衛生科、戒護科應將收容人病情及送醫處理
過程提供予總務科,由總務科彙整,填寫死亡簡報表,陳 典獄長核
閱後迅速傳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例假日由督勤官)奉
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話向矯正司長報告,另戒護科迅速將戒護事
故簡報表傳真到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
報告表」陳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