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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 為審慎處理替代役役男工作項目、服勤方式、服勤時數、放假……等
、因處理不公、滋生事端,特依法務部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法九十矯決
字第○○三七九三號函意旨訂定本要點。
四 申訴管道:役男對於服勤管理各項規定不服時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訴
。
(一) 以言詞或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二) 應具名書寫將申訴內容投入申訴信箱。 (每星期一由秘書派員開啟
)
(三) 申訴電話 (○七) (七八八二五一二) 向受理單位告知申訴內容。
五 處理方式:
(一) 成立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教化、衛生、作
業、調查、戒護科長、人事、政風室主任、督察為評議委員,以處
理役男申訴意見。
(二) 役男服勤管理單位對於申訴案件應即時檢討,並將檢討意見報請「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三)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必要時得由申
訴役男列席陳述意見,評議結果陳報 典獄長核示。
(四) 典獄長對於該項申訴認有理由者,得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應會知申訴役男說明原因及處理結果。
六 對於替代役役男申訴管道及受理方式,應定期向役男宣導。
七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