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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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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審慎處理替代役役男工作項目、服勤方式、服勤時數、放假……等
    、因處理不公、滋生事端,特依法務部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法九十矯決
    字第○○三七九三號函意旨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單位:秘書室
三  受理對象:本監現役或退役之替代役役男。
四  申訴管道:役男對於服勤管理各項規定不服時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訴
    。
 (一) 以言詞或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二) 應具名書寫將申訴內容投入申訴信箱。 (每星期一由秘書派員開啟
      )
 (三) 申訴電話 (○七)  (七八八二五一二) 向受理單位告知申訴內容。
五  處理方式:
 (一) 成立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教化、衛生、作
      業、調查、戒護科長、人事、政風室主任、督察為評議委員,以處
      理役男申訴意見。
 (二) 役男服勤管理單位對於申訴案件應即時檢討,並將檢討意見報請「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三)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必要時得由申
      訴役男列席陳述意見,評議結果陳報  典獄長核示。
 (四) 典獄長對於該項申訴認有理由者,得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應會知申訴役男說明原因及處理結果。
六  對於替代役役男申訴管道及受理方式,應定期向役男宣導。
七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