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處理方式:
 (一) 成立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教化、衛生、作
      業、調查、戒護科長、人事、政風室主任、督察為評議委員,以處
      理役男申訴意見。
 (二) 役男服勤管理單位對於申訴案件應即時檢討,並將檢討意見報請「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三) 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必要時得由申
      訴役男列席陳述意見,評議結果陳報  典獄長核示。
 (四) 典獄長對於該項申訴認有理由者,得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應會知申訴役男說明原因及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