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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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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二  遇受刑人轉房、停業或轉配業時,接收單位日勤主管當日 (夜間或例
    假日翌日) 應通知衛生科承辦送藥人員,該受刑人配入之場舍及房別
    ,以利藥品送達。
三  日勤場舍主管應按時取藥予受刑人並當場眼見其服藥,夜勤主管值勤
    時亦同, (但受刑人得服用而未領到者,亦應主動報告領藥服用) ,
    嚴禁屯積或它用,服用情形詳細記載於「藥品管制記錄表」。
四  看病藥品應放置於藥品保管箱並上鎖。
五  受刑人於假日及夜間需服用藥品依本注意事項第五、六、七、八點辦
    理。
六  「假日及夜間服藥登記簿」內各項資料由日勤場舍主管 (假日及夜間
    看病者由夜勤主管) 詳細填寫及簽章;並於開封後日勤場舍主管應即
    謄寫於「藥品管制記錄表」,俾利於管制。
七  藥包上載明受刑人單位、房別、編號及姓名,並以塑膠袋裝妥,以防
    止散落。
八  收封後藥品統一由日勤場舍主管當面移交夜勤主管點收 (夜勤主管移
    交時亦同) 後放置於藥品保管箱,嚴禁由受刑人攜帶或保管 (患有狹
    心症或氣喘病受刑人得隨身攜帶醫師處方之備用藥乙份) 。
九  有拒服或其它情況,於備考欄載明,並由受刑人填寫報告敘明原因及
    未服用藥品,於開封時一併移交日勤場舍主管。
十  各日勤場舍主管於每月初五前,填具「收容人回收藥品登記簿」,並
    將未服用藥品交由教區統一彙整轉送衛生科。
十一  本注意事項陳  典獄長核准經監務會議通過後,經監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