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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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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辦理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同時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1、2 聯留
      執行科,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
      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 2  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2 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
二、聲請發還
(一)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 1、
      2 由原承辦股抽存,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
      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發還通知書第 1  聯留存,第 3  聯
      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
      署領取,笫 2  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
      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合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場領取,如不
      符合發還規定者,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
      者,即將保證金匯交監獄轉發。
(四)聲請匯入帳戶
      領款人接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不克親往具領,應填妥刑事保證
      金匯入帳戶聲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存摺封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本署聲請。如原繳款收據遺失或毀損致
      無法辨識,應由繳款人親自前來具領。承辦股確認後交出納人員辦
      理劃帳手續,出納人員於程序完成後列印領取收據一式三聯,一聯
      送承辦股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另一聯留底存查(領據請加註劃帳
      入戶)。
三、委託代領
(一)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
四、發還保證金應由承辦股檢察官核章,如承辦股檢察官不在得由其他檢
    察官或主任檢察官或執行、紀錄科長代為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