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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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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代領
(一)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