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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3
三、委託代領
(一)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3
三、委託代領
(一)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
三、委託代領
 (一) 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保證金在新台幣超過壹拾萬元者,除
      代領人為領款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者,得持戶口名簿辦理外
      ,應另附領款人之印鑑證明。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 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委託代領
 (一) 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保證金新台幣超過壹拾萬元者,除代
      領人為領款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者,得持戶口名簿辦理外,
      應另附領款人之印鑑證明。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二) 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