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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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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辦理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同時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1、2 聯留
      執行科,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
      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 2  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2 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