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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1
一、通知辦理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同時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1、2 聯留
      執行科,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
      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 2  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2 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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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辦理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同時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1、2 聯留
      執行科,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
      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 2  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2 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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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知發還
 (一) 刑事執行案件,新案進行時同時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一、二聯
      留執行科,第三聯送會計室辦妥保證金支票交出納人員保管,備供
      保證人到場領取。
 (二) 保證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即由執行科將原製作之發還通知書
      第二聯交保證人至領取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支票。
 (三) 受刑人單獨到案執行時,執行科應即將原制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第
      二聯通知保證人前來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 (出納) 領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