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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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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勤官、值日官須加強督導勤務,如查有值勤人員違反勤務規定者,
    應依規定糾正簽處。
二、督勤官輪值當日之下半夜 (零時至六時) 應查勤乙次,每次查勤時間
    應在不同時段,督勤官查察之次數由戒護科於次月初旬統計陳所長核
    閱。
三、值日官輪值當日下班後及假日,應於值日官室值勤不得擅離,並於下
    班後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三時,需查察交管哨和服務台各二次,星期
    假日為各四次,與查察中央台乙次;查勤時間除值日官登載於值日官
    值勤簿外,被查巡之兩個勤務點及中央台,值勤人員亦需將值日官查
    勤時間詳載於值勤簿上俾便查考,值日官查勤之次數由人事室統計於
    次月陳所長核閱。
四、戒護科長、督察之督勤,除按表輪值外,不分日夜、不定時督導查看
    戒護勤務,下班時間每月至少查勤七次。
五、秘書、教導科長之督勤,非督勤日之查勤次數不予限制,惟於輪值當
    日或上班時間查勤次數不得低於三次。
六、上揭第五、六點有關次數併統一由戒護科統計於次月陳  所長核閱。
七、督勤官查勤時,需要求值勤人員:
 (一) 落實各項勤務工作 (包括如物品檢查、人員檢身、電話監聽及各項
      戒護安全設施之查察,特殊份子之管理等…) 。
 (二) 貫徹相互節制之機制 (包括勤務之交接、戒護囚情動態之銜接、各
      勤務點門鎖之管制、值勤勤務之編排等…) 。
八、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一)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二)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管
      ,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三)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非值勤區。
 (四)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者
      ,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
九、凡督勤官、值日官查勤時查獲值勤戒護人員違反勤務規定 (如閱讀書
    報、打瞌睡、不按時簽巡邏表…等) 作為服務成績考核重要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