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獎賞:
(1) 收容人經考評有左列之情形者,應給予獎賞:
甲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
乙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
丙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
第一、二、三款所稱增加接見,自增加接見生效日起,三個月
內為有效期限,逾期視同放棄。考評評名冊影印送接見室,以
憑辦理,增加接見之收容人,由工場或舍房主管通知。
(2) 收容人經考評連續三個月未吸菸或戒菸者次月份增給分數。
甲 受刑人增給之分數三、四級為○‧四,一、二級為○‧五
於總分項中核給。
乙 受感訓處分獎賞得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二、三
款辦理並於總分項中核給。
(3) 收容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經工場或舍房主管列冊提考評
小組會議,經考評小組考核通過後,發給獎狀。
(4)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有功者,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