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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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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依據部頒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監所收容人吸菸管
    理注意事項定之。
二  收容人於入所新收調查時,新收舍房主管一律必須填具「吸菸習性調
    查卡」,以作為分類管理、輔導戒菸及考核之依據。配業時,該卡隨
    其轉所屬單位,轉業時亦同。
    年滿十八歲有吸煙習性之收容人,得准其適度吸菸。
三  各單位收容人白天作業時,吸菸時間規定如下:
    (1) 作業工場:中午休息及其他不影響作業、管理之時間。
    (2) 技訓工場:中午休息及下課時間。
    (3) 視同作業:中午休息及其他不影響作業、管理之時間。
    (4) 新收考核收容部分:中午休息及其他不影響管理之時間。
    (5) 違規停止戶外活動及隔離考核之收容人一律不准吸菸。
    參加戶外文康活動時間一律不准吸菸。
    依據部頒「監所收容人吸菸管理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星期例假日
    及收封後一律不准吸菸。前述之星期例假日係指不開封之休息日。
四  吸菸處所,除視同作業收容人於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指定安全地
    點吸菸外,一律於指定之盥洗室為之。
五  吸菸之管理方式,須按各指定盥洗室之大小,由各單位主管管制人數
    ,依序分批入內吸菸。
六  收容人違反指定之外之處所或時間吸菸時,違者得以違規論處。
七  香菸之購買,一律向本所合作社限量申購,以每二天限購壹包為限,
    不得囤積或轉售,且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合作社主管對收容人之金錢保管簿封面蓋有「未吸煙或戒煙,不得購
    買香煙」字樣者,不得售予香煙,違者查明議處。對再吸煙者,應經
    各場舍主管核可後,加蓋「已吸煙」字樣,始得售予香煙。
    香菸之種類,由全所收容人每半年以表決方式決定二至三種品牌。
    香菸之保管,一律保管於本所設置之保管專櫃,並標明編號、姓名統
    一由管理人員上鎖集中管理。戒護科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香菸之取用,每日由管理人員於開封後統一分發一次,每人一次之數
    量不得超過十根。
八  菸蒂一律放置於指定之熄菸桶內,不得隨意扔棄,違者扣分論處。
九  點菸一律用本所裝設之電子固定點菸器,但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
    提供其他之點菸器。
    收容人不准私自持有點菸器。
十  收容人配房時,應瞭解有無吸菸習性,使吸煙與不吸煙者,得以分開
    居住。
    夜勤管理人員發現不吸菸或已戒菸者吸菸或再吸菸,應以三聯單通知
    日勤主管於考核簿上,加以註記並除名。
十一  考評:
      (1) 工場或舍房主管,應於收容人吸菸習性調查暨考核紀錄卡內,
          逐月登錄其吸菸情形。
      (2) 對未吸菸、戒菸、原來未吸而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吸菸之收
          容人,工場或舍房主管,每三個月考評乙次‧並列冊 (名冊格
          式,如附件) 提考評小組會議通過後,簽請獎懲。
      (3) 收容人如欲戒菸者,應事前向管教人員報備,戒菸未成功者亦
          同。
      (4) 考評小組以教區為單位,由管教小組成員組成,其會議與管教
          小組會議同時召開。
      (5) 各考核小組成員對該教區受容人戒菸應積極鼓勵,並於每月考
          核小組會議時,收容人之戒菸成效,詳加評估研討。
十二  獎賞:
      (1) 收容人經考評有左列之情形者,應給予獎賞:
          甲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
          乙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
          丙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
          第一、二、三款所稱增加接見,自增加接見生效日起,三個月
          內為有效期限,逾期視同放棄。考評評名冊影印送接見室,以
          憑辦理,增加接見之收容人,由工場或舍房主管通知。
      (2) 收容人經考評連續三個月未吸菸或戒菸者次月份增給分數。
          甲  受刑人增給之分數三、四級為○‧四,一、二級為○‧五
              於總分項中核給。
          乙  受感訓處分獎賞得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二、三
              款辦理並於總分項中核給。
      (3) 收容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經工場或舍房主管列冊提考評
          小組會議,經考評小組考核通過後,發給獎狀。
      (4)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有功者,得酌予獎勵。
十三  懲罰:
      (1) 收容人原未吸菸,而於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應停
          止增給教化成績分數三個月或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
          而增給之成績分數。增加接見次數,立即失效。
      (2) 收容人為得獎賞而虛報戒菸者,得依有關規定懲罰。
      (3)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不力或考評不實者,應予懲罰。
十四  日勤單位管理人員應配合管教小組輔導員成立戒菸輔導班,輔導收
      容人戒菸。 (辦法另訂) 。
十五  本注意要點,經  所長核閱,提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