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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物品檢查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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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負責物品檢查主管應控制時間其流程如下:
    按顯示號碼器→家屬進接見室→檢查寄入物品→分送物品予接見收容
    人。
二  因故未接見者其物品應退回接見親屬。
三  寄入物品若發現藏匿違禁品,其餘附帶物品一律禁止送入。
四  檢查寄入物品作業完畢時應監視收容人,如有大聲漫罵任意調動接見
    座位夾帶可疑物品、行為詭異妨害接見紀律者,應以口頭制止。 (經
    制止依然如故或嚴重影響紀律者,接見完畢以違規議處) 。
五  檢查寄入物品應確實嚴防禁品流入,其禁止進入物品如左列:
    (1) 飲食類:
        各類食品罐頭:飲料、速食麵、麵包、改裝食品。
        涼伴食品、生菜、生魚片、花生。
        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精、菊花、糖。
        香腸、臘肉、醬菜、豆腐乳、鹽漬燻拷食品。
        葡萄、李、梅、鳳梨、楊桃可作為釀酒水果不得送入。
        菜餚須剁碎或切片。否則不得送入。
        感訓處分人依據感訓處分條例規定禁止送入飲食類。
    (2) 日用品類:
        電視機、收音機、乾電池、錄音帶、熱水瓶、針、厚紙板,有
          礙戒護安全之物品。
        牙粉、皂類、洗衣粉、洗髮精、牙膏、清洗用品。
        墨水、墨汁、廣告顏料、可資利用紋身工具。
        拖鞋、皮鞋、球鞋、鋼筆、床單、枕頭、毛毯、涼蓆。
        與戒護職員相似之衣褲不得寄入。
        信封每次得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一○○元、圖書雜誌三
          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得送入。
        肥皂每次三塊 (須切開檢查) 牙刷三條。
        毛巾、襪子 (白色) 、衛生紙、筆各一件為限,筆限用原子筆
          其餘不得送入。
        內衣褲一次以三套為限。
        藥品類須附有本所醫師處方箋,否則一律拒收。
六  任何寄入物品都需拆閱檢查若夾帶藏匿、摻雜違禁品經查獲者所有物
    品不予送入,如有違反法令者移送法辦。
七  本實施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訂定。
八  情形特殊者如延長增加接見等事宜,須由戒護科長蓋章核准下,方可
    辦理接見。 (休假日可由值日官代理該項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