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檢查寄入物品應確實嚴防禁品流入,其禁止進入物品如左列:
(1) 飲食類:
各類食品罐頭:飲料、速食麵、麵包、改裝食品。
涼伴食品、生菜、生魚片、花生。
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精、菊花、糖。
香腸、臘肉、醬菜、豆腐乳、鹽漬燻拷食品。
葡萄、李、梅、鳳梨、楊桃可作為釀酒水果不得送入。
菜餚須剁碎或切片。否則不得送入。
感訓處分人依據感訓處分條例規定禁止送入飲食類。
(2) 日用品類:
電視機、收音機、乾電池、錄音帶、熱水瓶、針、厚紙板,有
礙戒護安全之物品。
牙粉、皂類、洗衣粉、洗髮精、牙膏、清洗用品。
墨水、墨汁、廣告顏料、可資利用紋身工具。
拖鞋、皮鞋、球鞋、鋼筆、床單、枕頭、毛毯、涼蓆。
與戒護職員相似之衣褲不得寄入。
信封每次得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一○○元、圖書雜誌三
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得送入。
肥皂每次三塊 (須切開檢查) 牙刷三條。
毛巾、襪子 (白色) 、衛生紙、筆各一件為限,筆限用原子筆
其餘不得送入。
內衣褲一次以三套為限。
藥品類須附有本所醫師處方箋,否則一律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