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法秘決字第○九一○五○○三一五 號函頒之「法務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目標:建立本監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三、實施對象:本監各科室。
四、實施方式:本監研考單位(副典獄長室)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 作辦理情形,並督導改進。
五、考核內容: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 形、3 申辦理案件(服務項目)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陳情)之處 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 訊化服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
六、考核結果:每年年終考核一次,於次年一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 送各科室參考改進,並登載於本監網頁。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七、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