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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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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修訂本應
    行注意事項。
二、為防止收容人利用送入飲食、物品夾藏違禁物品,危害其身心健康暨
    戒護安全,特列規定事項如下:
三、一般處理原則
(一)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二)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
(四)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六)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寄入飲食、物品,寄予禁止接見被告飲食
      、物品,以家屬且能證明者為限,並附身分證影印本。
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四)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
五、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須事先由收容人提報告經核准後寄送入。
(一)可由接見窗口送入之物品:
      1.內衣(以白色無領、女姓收容人素色為限)、內褲、毛巾(素面
        、素色為限)、肥皂(須透明)、牙刷(圓頭軟柄)、牙膏、襪
        子送入時每月不得超過 2  件。檢查時棉布製品須泡水浸濕,但
        應注意防止衣物滲入油漬。
      2.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件,款式以無領、無拉鍊、單層、素面
        為限。
(二)以包裹方式寄入物品:
      1.柺杖、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主)。
      2.收容人得視季節轉換寄入衣褲,款式以單層、素面素色、以 1
        套為限。
      3.被套、毯、枕頭等(以單層、素色、無拉鍊為限)視寄入物之材
        質拆開及泡濕檢查之。
      4.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
        者,不許送入。
      5.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亦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封面或內頁須註明
        收容人編號及姓名,但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
六、送入藥品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處方簽及寄入人身分證影
    本 1  份,經送請衛生科檢查後,發給各場舍依規定監視服用。
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