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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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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四)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