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
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再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大骨類、麵包、蛋糕)。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燉中藥及各種含酒精類之食物。
(四)親友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以減少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