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接見以最近家屬及親屬為限。
二、請求接見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序辦理接見登記手續。
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請求接見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 許或停止其接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人者。 (三)酗酒或精神病者。 (四)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五)有妨礙本所紀律或被接見人利益之虞者。
五、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暗語、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
六、凡申請未婚夫(妻)接見者,請具備以下證件: (一)村里長證明書 (二)訂婚證書。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
七、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以接見次數乙次計。
九、寄送物品應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如有假冒即送政風室處 理。
十、登記接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00 下午 13:30 -16:00 每月第一週星期日辦理接見,其餘星期例假日不辦理接見 ,連續例假日另行公告通知。